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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排污收费“几宗最”:北京最严 河北最具悬念
近日,河北省正式发布《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成为全国第十个省级地区(含直辖市)正式发布文件通知试点开征VOCs排污费,并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目前,已经开展征收VOCs排污费的省及直辖市有:北京、上海、江苏、安徽、湖南、四川、天津、浙江、辽宁、河北等,主要集中在环渤海(4家)、长三角(4家)两大地区。下面,小编就带你对这些省市的收费内容进行盘点。
征收范围最广泛——上海
包括石油化工、船舶制造、汽车制造、包装印刷、家具制造、电子等12个大类行业中的71个中小类行业。
在已经出台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十省市中,上海是收费范围最广的。除了国家强制要求必须征收的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两个行业外,收费范围还包括船舶制造、汽车制造、家具制造、电子等12个大类行业中的71个中小类行业。
而相比之下,北京仅对石油化工、汽车制造、电子、包装印刷、家具制造等5大行业的17个行业小类进行征收;其他八省市仅对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两个行业进行征收。
征收时间最早——北京、上海、安徽
起征时间:2015年10月1日
在已经出台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十省市中,北京、上海、安徽是收费时间最早的省市,起征时间与国家规定的起征时间一致,都是2015年10月1日。
虽然三个省市VOCs排污费新标准的起征时间都是2015年10月1日,但是上海和安徽的具体征收标准都是在这个时间点之后确定的。其中,上海相关政策的出台时间是12月16日,安徽是12月30日,而北京的具体征收标准是在9月15日推出的。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北京应该是实施VOCs排污费征收新政策最早的省份。
征收阶段划分最多——上海、河北
分三个阶段进行实施
尽管各个省市都已经确定了VOCs排污费的具体起征时间,但上海、江苏、河北三个省市采用阶段式的征收方法。不同阶段,收费标准并不一致。
其中,江苏采用两个阶段的征收办法;上海、河北采用了三个阶段的征收办法。
上海:
自2015年10月1日起(第一阶段)收费标准为10元/千克,自2016年7月1日起(第二阶段)收费标准为15元/千克,自2017年1月1日起(第三阶段)收费标准为20元/千克。
河北:
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2016年1月1日起,每污染当量2.4元;2017年1月1日起,每污染当量4.8元;2020年1月1日起,每污染当量6元。
阶段式的征收方法,可以为当地企业环保化改造留出时间和空间,也不失是一种比较好的方案。
征收标准最严格——北京
差别化收费最高标准可达40元/公斤
在所有已经出台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十省市中,北京的征收标准可谓最为严格。其基本收费标准是20元/公斤,但也确定了环保“领跑者”减半、环保违法者加倍的差别式收费方法。
具体来说,就是以VOCs污染防治为重点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排放浓度低于本市排放限值的50%(含50%),且当月未因污染环境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收费标准为10元/公斤;存在未安装废气治理设施、废气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VOCs排放超过本市标准等环境污染行为的,收费标准为40元/公斤。
如果征收范围内的企业符合加倍征收的要件,等待他们的是高达40元/公斤的收费标准,可谓全国最严。征收标准最宽松——辽宁、四川、湖南
差别化收费最低标准可达每污染当量0.6元
在所有已经出台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十省市中,辽宁、四川、湖南四省的征收标准最为宽松。其基本收费标准都是每污染当量1.2元,但如果符合相关要件,即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限值50﹪以上的(辽宁、湖南),或者企业VOCs排放浓度低于规定排放限值的50%(含50%),且当月末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四川),每污染当量仅征收0.6元。
最具征收悬念——河北
自2020年1月1日起,河北VOCs排污费的基准征收标准是6元/每污染当量。但其差别化收费方法规定,“如果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或生产工艺装备、产品属于规定的淘汰类的,按照收费标准加两倍征收排污费,上述三种情况可叠加征收。”
焦点就在于对“上述三种情况可叠加征收”的理解上。小编的理解是发生了上述三种情况的任何一种都要被征收6×3=18元。如果一个企业非常不幸,在2020年真的满足了上述三个差别化收费的条件,是不是要被征收6×3×3=54元?
如果真如小编所想所算的话,那么“征收标准最严格”的省市在2020年很可能就是河北了。想要往河北疏导的北京印刷企业,还真得留个心眼了。
附:各省市具体收费标准
北京:
基本收费标准为20元/公斤。
差别化收费:环保“领跑者”减半。以VOCs污染防治为重点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排放浓度低于本市排放限值的50%(含50%),且当月未因污染环境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收费标准为10元/公斤。环保违法者加倍。存在未安装废气治理设施、废气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VOCs排放超过本市标准等环境污染行为的,收费标准为40元/公斤。
安徽:
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
差别化收费: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超过规定的排放限值或者企业VOCs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
湖南:
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
差别化收费:根据VOCs排放监测技术水平,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限值,或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按收费标准加两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及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四川:
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
差别化收费:对于排放浓度低于规定排放限值的50%(含50%),且当月末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当量0.6元。对于排放浓度高于规定限制,获排放量高于规定总量指标,或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淘汰类的,征收标准为每当量2.4元;同时存在上述任何两种情况的,征收标准为每当量3.6元;同时存在上述三种情况的,征收标准为每当量4.8元。
天津:
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公斤10元。
差别化收费: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含50%),减半征收排污费;VOCs排放浓度值高于规定的排放限值,或者VOCs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本项中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对属于淘汰类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的,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辽宁:
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
差别化收费:试点行业VOCs排放浓度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限值,或者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通知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按照通知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浙江:
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值量3.6元(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
差别化收费:即根据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是否超标、排放量是否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是否属淘汰类等情况,实施差别收费政策,具体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上海:
自2015年10月1日起(第一阶段)收费标准为10元/千克,自2016年7月1日起(第二阶段)收费标准为15元/千克,自2017年1月1日起(第三阶段)收费标准为20元/千克。
差别化收费:对按本市工业VOCs治理方案要求完成废气治理的,排放浓度低于或等于排放限值的50%,且当年未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按收费标准的50%计收排污费;对于未按方案要求完成废气治理的,或废气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或挥发性有机物超标排放等环境污染行为的,按收费标准的2倍计收排污费。为淘汰落后产能、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对列入国家和本市限制类、淘汰类名录的相关企业(工艺、设备、产品等)实施差别化收费,与本市差别电价等政策形成合力。其中,对淘汰类相关企业按收费标准的2倍计收排污费,对限制类相关企业按收费标准的1.5倍计收排污费。
江苏:
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3.6元;2018年1月1日起,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4.8元(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
差别化收费: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在规定排放标准 80%-100% 之间(含 100% ),按基准收费标准计收排污费;在规定排放标准 50%-80% 之间(含 80%),按基准收费标准 80%计收排污费;低于规定排放标准 50%(含50% ),按基准收费标准的 50%计收排污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基准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
河北:
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2016年1月1日起,每污染当量2.4元;2017年1月1日起,每污染当量4.8元;2020年1月1日起,每污染当量6元。
差别化收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由第三方运营,在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的减免额度。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或生产工艺装备、产品属于规定的淘汰类的,按照收费标准加两倍征收排污费,上述三种情况可叠加征收。
(本文转载自北极星节能环保网)